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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二)
发布时间:2014-07-19 15:20:13   发布人:山东新思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
3  要求
  3.1  畜禽养殖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,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。
  3.2 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执行,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。
  2005年5月1日起,至2007年4月30日,为本标准第一时段,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段标准。
  2007年5月1日起,至2010年4月30日,为本标准第二时段,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标准。
  2010年5月1日起,为本标准第三时段,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三时段标准。
  3.3 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,排放去向应符合有关规定。排入设置二
  级污水处理厂城市下水道的畜禽养殖业废水,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。
  3.4  2005年5月1日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,必须满足“生态农业、以地定畜”的要求。
  3.5  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在居民区下风向,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米。
  3.6  对养殖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畜禽养殖场,畜禽粪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综合利用,严禁粪污不经处理直接排放。



4  技术内容
  4.1  最高允许排水量标准值(按表3、表4执行)。
表3   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

种类 猪(m3/百头•天) 鸡、鸭、鹅(m3/千只•天)、
羊(m3/百头•天)
牛(m3/百头•天)
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
第一时段标准值 2.0 3.0 0.6 1.0 18 25
第二时段标准值 1.5 2.0 0 0 16 20
第三时段标准值 1.0 1.2 0 0 14 16
  注: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,百头、百只、千只均指存栏数。春、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、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。第三时段实现水冲工艺向干清粪工艺的转变,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为同一个标准值。
 
  4.2 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
  4.2.1 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,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、溢流措施。
  4.2.2 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,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  4.2.3  禁止直接将废渣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。畜禽粪便还田时,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,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。
  4.2.4 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,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  4.3 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
 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执行表6的规定。
  4.4  畜禽养殖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
  畜禽养殖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执行表7的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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