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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一)
发布时间:2014-07-19 15:18:42   发布人:山东新思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
前    言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,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,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、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,维护生态平衡,特制定本标准。
 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596-2001)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。
 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,按时间分三个时段,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。
 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。
 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  本标准起草单位: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。
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郭冰瑜、刘林、孔范龙、黄开、陈萍、曹曼。
 
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  1  范围
 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(区)最高允许排水量、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、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、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。
 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。
 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,按表1和表2执行。
表1  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(按存栏数计)


类别 猪(头)(25kg以上) 鸡(只) 鸭、鹅
(只)

(只)
牛(头)
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
数量 ≥500 ≥15000 ≥30000 ≥15000 ≥1500 ≥100 ≥200
 
表2  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(以存栏数计)
类别 猪(头)(25kg以上) 鸡(只) 鸭、鹅
(只)

(只)
牛(头)  
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
数量 ≥3000 ≥100000 ≥200000 ≥100000 ≥9000 ≥200 ≥400 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 
 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,其规模可将鸡、鸭、鹅、羊、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,换算比例为:30只蛋鸡、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,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,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。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,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
2  术语及定义
 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:
  2.1   
 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
 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。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,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,
  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,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。
  2.2   
 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
 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,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。
  2.3   
  废渣
 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、畜禽舍垫料、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。
  2.4   
  恶臭污染物
 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,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。
  2.5   
  臭气浓度
  指恶臭气体(包括异味)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,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。
  2.6   
  最高允许排水量
 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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